- 长园“贱卖”资产?原值5700万的沃特玛电池卖1800万
- 2019年09月20日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提要:货值五千多万元,最终却只卖了一千多万元。今日(9月19日),长园集团(维权)公告称,全资子公司长园深瑞继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深瑞)拟以总价1805.35万元向东莞市深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莞新能源)出售深圳沃特玛电池包(电池容量53.89 MWh)。根据公告,此次出售部分电池账面原值5702.38万元。也因此,长园集团此举在股吧引起了不少讨论,有的投资者质疑其为“贱卖”。
货值五千多万元,最终却只卖了一千多万元。今日(9月19日),长园集团(维权)公告称,全资子公司长园深瑞继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深瑞)拟以总价1805.35万元向东莞市深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莞新能源)出售深圳沃特玛电池包(电池容量53.89 MWh)。根据公告,此次出售部分电池账面原值5702.38万元。也因此,长园集团此举在股吧引起了不少讨论,有的投资者质疑其为“贱卖”。
对此,长园集团回应称,鉴于国内电池包更新迭代,同类电池包价格已明显下降,而且电池包存放时间过长,养护维护成本较高,才将原本计划用于储能的沃特玛电池包对外销售。“这个事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要提交股东大会再审议。建议你可以再等等”。长园集团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根据公告,由于此次出售对公司影响较大,基于谨慎原则,相关事项还将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技术进步导致存货价值下降
记者了解到,此次出售的沃特玛电池包源自于去年4月末长园集团对沃特玛部分应收款项处理方案。
彼时,动力电池生产商沃特玛债务危机发酵后,身为关联方的长园集团发布公告称,拟以长园深瑞、中锂新材两家子公司采购沃特玛相关电池模组。具体来看,长园深瑞基于储能业务发展需要,将向沃特玛购买A类电池PACK,产品单价略低于市场价,合同总价款为9998.38万元,该《销售合同》中约定货款结算按照《三方抵消协议》约定执行。
中锂新材则基于减少应收账款及降低经营风险,向沃特玛购买同类产品,合同总价为6163.21万元。长园集团特别提到,该《销售合同》中约定,中锂新材可通过背书沃特玛为出票人的商业承兑汇票给沃特玛的方式来支付货款。
值得一提的是,当时的交易并无现金往来,只是应收、应付的抵消以及票据的转让。为此,上交所还下发问询函,对该交易提出诸多疑问,交易背后的原因和合理性、交易作价、是否存在向关联方沃特玛输送利益等成为监管问询的三大重点。
根据长园集团的回应,此举可满足长园深瑞大力发展储能系统的业务需求,推动储能业务稳步发展;同时减少中锂新材对沃特玛的应收款项,降低沃特玛事件对中锂新材经营的影响。
但仅仅过了不到一年半时间,长园集团就改变了计划,称主要因“国内电池包更新迭代,同类电池包价格已明显下降,而且电池包存放时间过长,养护维护成本较高”。
一位动力电池行业分析人士向记者指出,与沃特玛当时生产的那批电池相比,现在的动力电池一方面能量密度提升了很多,另一方面价格也下降了很多。
“现在来看,沃特玛当时那些电池应该是已经被淘汰的,也没有太大的用处,不是说储能对电池要求提高了,而是电池技术进步得太快了,这就导致之前存货的市场价值掉了很多”。该人士这样表示。
交易方成立不足一年
值得注意的是,交易方深莞新能源成立于今年4月,经营范围包括了电池组、储能设备、电子配件等,注册资本800万元,由廖志涛100%持股。由于成立时间不足一年,深莞新能源无法提供财务数据,但长园集团并未进一步解释对方的履约能力。
根据公告,目前双方约定的交货方式是,清点完数量后,先付款再提货,由买方即深莞新能源自提自运。而若深莞新能源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还需支付相应违约金。
记者注意到,此次长园深瑞出售的电池在2018年已计提1525.43万元存货跌价准备,出售电池成本约4176.94万元,预估出售电池损失约2579.29万元,资产减值加预估出售电池损失合计为4104.72万元。
此次出售也顺带提及了中锂新材(2019年8月31日不再纳入合并范围)此前出售沃特玛电池包一事。今年6月,中锂新材与深圳和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买卖合同,出售其持有的全部沃特玛电池包,金额为1535.42万元(含税)。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中锂新材出售的电池和此次长园深瑞出售的电池均是同一批,都源自去年4月对沃特玛部分应收款处理方案。
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中锂新材持有沃特玛电池包余额5267.64万元(不含税)。今年初,中锂新材收到多家第三方买家对于沃特玛电池包采购报价,并根据报价计提相关电池包产品减值准备3687.35万元,计提减值准备后电池包净值1580.29万元,预估出售电池损失约221.51万元,资产减值加预估损失合计达3908.86万元。
长园集团方面表示,从合并范围看,长园深瑞、中锂新材(今年8月31日后不再纳入合并范围)出售电池对2019年损益影响约为-2800.8万元,未超过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利润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