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入数据与客户披露相差50% 创鑫激光请先把账做干净
- 2019年05月17日来源:新浪财经
提要:经过深入研究,我们发现在报告期内,招股书披露创鑫激光从主要客户获取的销售收入,却与该客户披露的主要采购金额存在超过50%的巨大差异,明显存财务造假之嫌;而公司自称行业领先企业,但是其报告期内的毛利率水平却与招股书披露的行业地位大相径庭,可能有虚假陈述之嫌。
深圳市创鑫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鑫激光)是一家专业从事光纤激光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上交所科创板拟上市公司。据招股书披露,“公司现已发展成为国际知名……国内市场销售额排名第二的国产光纤激光器制造商,国内市场占有率为12.30%,”来头不小。
可是,经过深入研究,我们发现在报告期内,招股书披露创鑫激光从主要客户获取的销售收入,却与该客户披露的主要采购金额存在超过50%的巨大差异,明显存财务造假之嫌;而公司自称行业领先企业,但是其报告期内的毛利率水平却与招股书披露的行业地位大相径庭,可能有虚假陈述之嫌。
销售收入与主要客户的披露金额差了一半多
报告期内,创鑫激光从第一大客户获得的销售收入,与该客户披露的采购金额持续存在差异,2017年度差异异常明显,无法解释,或存财务造假之嫌。
据招股书披露,在整个报告期内,济南邦德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邦德激光,证券代码:838249.OC)都是创鑫激光的主要销售客户,其中2017年和2018年是创鑫激光的第一大客户。
如果将创鑫激光招股书中披露的销售收入,与邦德激光报告期内历年年度报告披露的采购金额进行逐年比较,就发现了大问题。
2016年度,据招股书披露,当期创鑫激光从邦德激光获得的销售收入为2,350.86万元,而据邦德激光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当期与创鑫激光披露的销售收入最接近的采购金额为2,436.15万元。如果该项采购金额确属向创鑫激光采购金额,那么创鑫激光披露的销售收入就比邦德激光披露的采购金额低了3.50%。
数据来源:创鑫激光招股书、邦德激光2016年年度报告
再来看2017年度,据招股书披露,当期创鑫激光对邦德激光的销售收入高达5,556.30万元,而同期邦德激光2017年年报披露的最接近上述销售收入的采购金额仅有3,519.50万元。若这一数据确系来自向创鑫激光的采购,那创鑫激光披露的销售收入就比邦德激光披露的采购金额高了57.87%,非常明显!
数据来源:创鑫激光招股书、邦德激光2017年年报
最后看2018年度,据招股书披露,当期创鑫激光从邦德激光获取的收入为1.28亿元,而邦德激光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最接近的采购金额为1.29亿元。如果该金额确实反映了当期邦德激光向创鑫激光采购的情况,那么当期创鑫激光披露的销售收入就比邦德激光披露的采购金额低了0.63%。
数据来源:创鑫激光招股书、邦德激光2018年年度报告
显然,报告期内的三年中,创鑫激光披露的销售收入和邦德激光披露的采购金额就没有完全一致的情况,但是在2016年和2018年两年内,创鑫激光披露的销售收入和邦德激光披露的采购金额之间差异不大,我们暂且将其视为误差,不予深究。
问题是2017年度,创鑫激光的销售收入相对邦德激光的采购金额数据之间的差异的绝对值达到2,036.80万元,差异幅度超过了当期邦德激光采购金额的一半以上,这一差距远超了所有统计学和财务学可以忍受的范畴,属于重大差异。但是,两家公司到底谁的财务数据造假,可能就需要证监会和上市委好好查查审计底稿了。
另外,邦德激光已经连续两年成为创鑫激光的第一大客户,销售占比从9.49%上升到18.48%,是正常的业务发展所致,还是关系非同一般,前者有帮助后者突击收入的情况,可能也是上市委需要关注的问题之一。
国有股报告期内或遭“诱空”,“接盘侠”获利不菲
报告期内,创鑫激光曾出现国资背景股东向自然人转让全部所持公司股份,使后者在此后两年中通过股份转让获得近3倍暴利的情形。可是,从招股书提供的财务数据来看,国资股东廉价转让所持股份,或有遭遇“诱空”的嫌疑。
据招股书披露,2016年3月,在履行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手续后,深圳市招商局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科技)将其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的创鑫激光150.18万股国有股,转让给自然人戴广振。根据双方签订的《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招商科技将其所持全部150.18万股国有股,占创鑫激光总股本之比为2.28%,以总价950.00万元向戴广振转让,转让单价为6.33元/股。
两年后的2018年5月,戴广振分别与马汝娥、张硕、彭敏和李莹元等4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分别向他(她)们转让其所持的68.83万股、41.72万股、22.94万股和16.69万股创鑫激光股份,转让价格分别为1,649.92万元、1,000.07万元、549.89万元和400.08万元,合计转让股份数量为150.18万股,合计转让总价格为3,599.96万元,每股转让定价为23.97元/股。
从2016年3月到2018年5月,在短短的2年零2个月时间内,戴广振通过低价受让招商科技的国有股,并且高价向四名新进自然人股东转让全部所持股份,净获利2,649.96万元,是其2016年3月入股创鑫激光资金成本的2.79倍,真是赚得盆满钵满。上述2016年3月的股份转让,或难逃利益输送的嫌疑。
为什么国资股东招商科技要在6.33元/股的低价位将上述150.18万股创鑫激光股份对外转让呢?创鑫激光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或许能够给出一种可能的答案。
据招股书披露,创鑫激光2016年的营业收入为4.24亿元,可是同期的净利润为亏损366.80万元。在未考虑营业外因素的情况下,2016年3月就转让股份的国有股东招商科技或许已经知道“亏局已成”,不愿久留,决定下车。但是随后的2017年和2018年,创鑫激光上演神奇逆转,收入在报告期后两年内累计上涨了67.45%;而净利润则分别达到了7,630.92万元和1.06亿元,扭小亏为大盈。不知道招商科技作何感想?
更为关键的是,根据招股书披露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股东权益相关数据,2016年末,在计入当期净亏损之后,创鑫激光的未分配利润仍有1,283.54万元。换句话说,2016年的亏损并非公司先前经营的常态,创鑫激光在2015年之前应该是一家长期盈利的公司,因此才有累计未分配利润。那么,2016年初招商科技的匆忙下车就更显得更不合理了。
那么,“接盘侠”戴广振到底是谁?创鑫激光作为“业内头部企业”为何在2016年发生离奇亏损?招股书并无一字给予解释。因此,我们也无法知晓是否确实存在关联方相互配合“诱空”,从而导致国有股东招商科技提前下车,将利益拱手相送的情况。但是这些疑问应该引起上市委和相关审核人员的关注。
自称行业地位不低,可毛利率却很低
报告期内,创鑫激光综合毛利率显著低于同一细分行业内的对标企业,更是持续显著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值,与招股书中给出的行业领先地位的陈述不相一致,恐有虚假陈述的嫌疑。
报告期内,创鑫激光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4.09%、33.44%和36.05%,而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毛利率平均值分别为35.27%、37.64%和39.73%,公司毛利率分别比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值低了11.18、4.20和3.68个百分点,虽然落后的幅度在减小,但是依然十分明显。
其中,与创鑫激光在同一细分市场内直接竞争的竞争对手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锐科激光,证券代码:300747.SZ)相比,其报告期内的毛利率分别为35.76%、46.60%和50.79%,持续显著增长,分别比创鑫激光的毛利率高出11.67、13.16和14.74个百分点,领先优势还在不断扩大。
进一步按脉冲光纤激光器和连续光纤激光器两大类主营业务分别将创鑫激光与锐科激光的毛利率进行比较。
报告期内,锐科激光的连续光纤激光器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3.40%、51.12%和56.18%,与创鑫激光相同业务毛利率相比,各期分别高出12.22、18.92和21.13个百分点,创鑫激光惨遭“碾压”,在该业务毛利率上远低于锐科激光,并且差异越来越明显。
再看脉冲光纤激光器业务,报告期内,创鑫激光的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9.80%、34.62%和38.00%,与锐科激光的脉冲光纤激光器业务毛利率相比,各期分别高3.81、高3.60和低2.73个百分点,领先优势连续下滑,最后被反超,创鑫激光在这个细分市场的竞争力也开始不及同行业竞争对手。
奇怪的是,创鑫激光招股书披露,“公司是国内首批成立的激光器制造商之一,……公司是我国实现光纤激光器领域进口替代的主力军之一”;“公司现处于5亿元营业规模以上的国产光纤激光器第一梯队,2018年为国内市场第二大本土激光器制造企业,国内激光器市场占有率为12.3%……”。而且公司生产的单模和多模连续光纤激光器已经分别达到4,000瓦和2.50万瓦的输出功率,脉冲光纤激光器输出功率可达300瓦。简而言之,公司显然是行业的头部企业。但是为何毛利率大幅落后同一细分行业的竞争对手,甚至也低于整个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呢?该公司对于自身地位和科技实力的描述是否也有“夸张”的成分?我们不要忘记,招股书不是广告书,科创板可是反复在强调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