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将出房地产市场监管新规 涉房屋租赁等
- 2018年11月24日来源:观点地产网
提要:11月23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征求《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对商品房预售、房屋租赁、资金监管等作出规定。
11月23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征求《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对商品房预售、房屋租赁、资金监管等作出规定。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方面,《意见》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申请预售前,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应当不低于项目资本金10%;房企确需调整销售价格且调整幅度超出备案价格15%的,应当在调整价格前办理备案变更。
《意见》提出,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付清地价款,并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封顶,七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二层数,但经市房地产产业化主管部门认定的产业化项目已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一层数等等。
在房屋租赁方面,《意见》规定了住房最小出租单位,则出租住房应当以原始设计的卧室或者起居室为最小出租单位,且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禁止出租人、房屋租赁企业将原始设计的卧室或者起居室再次分割搭建后出租。市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租赁市场价格水平定期公布房屋租赁指导租金。
在历史违建出租问题上,《意见》规定,按照《深圳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的要求,历史违建经房屋结构和消防安全检验合格,并符合地质安全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的相关手续。
此外,《意见》还提出房地产行业实行年报管理制度,注册地在本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租赁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应当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年报;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等规定。